贷款利息资助类操作指引
2022-12-29 16:19 5270 人阅读 收藏

一、政策已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七条 降低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成本。 

贷款利息资助。对储备库、培育库内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 50% 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资助标准

(一)贷款利息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资助企业为已入选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企业、培育库企业且实际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 

(二)申请企业需为已入选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培育库的企业。 

(三)获得注册登记地在龙华的银行贷款(在龙华区没有分支机构的政策性银行除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新增贷款,单家企业最多申报三笔不同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上年度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 上年度已支付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可逐年申请。 

(四)贷款项目不存在逾期不归还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情况。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注: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后一年内提 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贷款利息资助类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住餐企业经营情况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复印件。 

(六)银行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发放贷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七)还本付息银行流水复印件;如果本息已还清,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八)能够证明该企业已纳入龙华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培育库的材料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2月3日。

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2月8日。


标签:贷款贴息;规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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