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支持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发展。对上市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短期流动贷款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短期流动贷款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三)本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预算计划,则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境内主板(含原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在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并经区上市办认定;
2、申报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已在“南山区智慧金融服务平台” 完成项目备案工作,获得深圳市内合作银行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的贷款;
4、贷款结清时间在2020年,贷款实际存续3个月及以上,贷款到期未产生逾期等不良征信记录;
5、在深圳市内合作银行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流动性贷款,贷款用于主营业务发展,贷款结清时间为2020年;
6、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7、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8、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贷款银行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凭证: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授信业务回单、放款凭证)、还本支付凭证和还息支付凭证等;
(六)企业征信报告(日期需在贷款结清后)
(七)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八)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时间
2021年7月28日9:00至2021年8月11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