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范围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计划体系中设置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对纳入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利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担保费用补贴。
二、资助额度
(一)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资助,其中,对于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资助;
(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保费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三)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本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四)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贴息贴保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入库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上年度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3.近三年内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五)若企业无本条第(四)款资质,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
2.上年度60%以上的销售收入来自于高新技术产业产品或服务;
3.拥有具有核心竞争力及较大市场前景的研发项目,且项目处于研究与试验开发期或者产业化前期。
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在贷款当年已入库;
(二)申请企业获得合作银行持续期三个月及以上的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前已结清;
(三)申请企业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时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时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贴息贴保项目资助的款项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申请贴保项目资助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资助仅针对入库的贷款提供保费、担保费用资助;
(二)保险保障额度、担保额度应当与实际贷款额一致。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贷款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一)申请单位直接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二)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增信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三)申请单位通过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申请资助担保费用的企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且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担保费率等事项;
(二)担保费发票及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
(三)担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企业未收取且未通过其关联企业收取的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承诺书。
四、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三)上年度末社保缴交明细清单(加盖社保局公章);
(四)若无本条(二)款材料,则需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五)以第七条(五)款来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
1.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2.科研诚信承诺书;
3.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5.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