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二、资助标准
(一)在企业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含)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含)。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本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预算计划,则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2、在“南山区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工作,获得深圳市内合作银行一年期及以内的人民币银行贷款;
3、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笔贷款,贷款结清时间在2020年,贷款实际存续3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未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4、本项目支持的贷款为企业的经营性贷款;
5、贷款合同约定用途需为支持对象生产经营;
6、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7、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